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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部体育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8-10-18        点击:

    为了贯彻实施《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开创我院体育工作新局面,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优秀的人才,特制订我院体育工作管理条例。

一、体育课

1. 我院大学生体育课程为学生的必修课。体育课开设二年(四个学期),共计128学时,每学期2学分,共计8学分,学生完成大学体育课程的学习任务,经综合评定合格方能毕业,凡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2. 体育课第一、二年级为选项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主选择体育课项目,学生必须完成项目技术考核及基本体能素质考核。目前学院体育教学部开设的项目有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体育舞蹈、定向越野、散打瑜伽、台球等。

3. 学生在院四年,每年必须完成《学生健康体质测试》,并达到《测试》规定的要求,方能获得学位证。

4. 学生每学期无故缺勤体育课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5. 体弱或有慢性病等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系部)审核,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报教务部门备案,参加保健班体育课学习。

6.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一律重修。 

二、课外体育活动

1. 课外体育活动是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增强体质、培养团结协作精神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体育课的补充和延伸。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领导应加强这方面的检查和督促,体育教师应主动加强合作与协调,及时地给予帮助与指导,为推动院、系的体育工作作出努力。

2. 学生必须坚持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早操、体育课、体育俱乐部以及学院各种类型的体育比赛),是评定学生成绩和评选“三好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3. 全院每一个学生都应按要求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锻炼和测验,凡达到标准良好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和获得奖学金,《健康标准》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4. 各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教师必须检查、督促《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的落实,对群众体育、课外体育活动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体育教师及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课余训练与院运动队

1. 学运动队代表我参加省市级以上各类比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带动和促进学校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2. 经批准成立的代表队应坚持常年训练,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90分钟以上,赛前训练每周不少于三次。

3. 运动队员的训练、比赛,同上课、实习和考试发生矛盾时,由教练员与学生主管部门联系给予妥善安排,在保证训练和比赛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学生正常教学的影响,所在系应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4. 运动队员应当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守训练制度,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校内外比赛时,要坚持和发扬体育道德风尚,讲文明、懂礼貌、服从裁判、尊重对方。

5. 爱护公物,遵守服装、鞋具的借用制度。

6. 凡在省、市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将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7. 代表队队员在获得省市以上比赛各级奖项,可同时获得当年体育必修或选修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