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体育教学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体育教学部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体育部民主管理,促进体育部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成都工业学院章程》、《成都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精神,结合体育教学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体育教学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我部最高学术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体育部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履行职责,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体育部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组成,人数为5-11名的单数。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采用公开公平的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委员候选人可由体育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各教研室推荐和本人自荐,由学院全体教师投票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由体育教学部主任聘任,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2届。委员换届选举程序按本规程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委员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具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能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科代表性;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
(五)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体育教学部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体育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对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体育教学部学术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教授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三)对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研,并根据需要提交调研报告;
(四)提交与体育部学术事务有关的提案;
(五)对教授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六)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七)参与调研、论证等部门重大事件或计划。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每年无故缺席两次会议及以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由于以上原因,缺额委员在缺额学科或专业领域补充,替补委员人选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由院主任聘任并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体育教学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教授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方案;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体育教学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教授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拟引进人才;
(三)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的学术水平,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的学术水平;
(五)裁决院内的相关学术纠纷,对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体育教学部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体育教学部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体育教学部认为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运行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需表决的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含通信投票)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与会委员的2/3方为表决通过。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由他人代替表决。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有较大意见分歧,暂时不能达成共识,可暂缓表决,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属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或被告知回避。回避的委员不参加表决,也不计入与会委员基数。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需保密的议题,要严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及会议决议,并整理会议纪要报院党政联席会。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学院行政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的修订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体育教学部
2018年8月10日